(2016)黑05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相爱满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相爱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李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车立宏,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相爱满,女,44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申请执行相爱满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相爱满离开户籍地,无法送达,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依法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确定被执行人居住地恢复执行。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