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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8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与李东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李东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463号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广。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辉。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东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玉平独任审判。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宁晋县苏家庄镇李羊盃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王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