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6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顺达与刘三福、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达,刘三福,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81-7号原告张顺达,被告刘三福。被告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达被告刘三福、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达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张顺达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