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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6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顺达与刘三福、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达,刘三福,刘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681-7号原告张顺达,被告刘三福。被告刘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达被告刘三福、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达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达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顺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张顺达负担。审判员  孙风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