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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2208号原告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安各庄村。法定代表人占勇,经理。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文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彬,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原告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彩公司)与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燕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翟国军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彩公司法定代表人占勇、被告唐山燕泉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北京华彩公司起诉称,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为被告制作纸箱。截止2014年8月20日,被告欠原告纸箱款750345.82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对账单。2014年10月到2015年2月,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制作纸箱,定作纸箱款总额972844.15元。同期,被告给付原告纸箱款1006000元。故截止2015年2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717189.97元,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制作纸箱款717189.9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唐山燕泉公司答辩称,被告承认欠原告纸箱款的事实和金额。因为现被告企业经营困难,没有能力给付。2016年春节前夕,企业面临倒闭,职工已经5个月没有拿到工资,企业中断了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达四个月。债权人代表几次开会讨论,认为唯一正确解决问题的办法是:采取生产自救,年底从企业盈利中,按比例偿还债权人借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4年8月期间,原告为被告制作纸箱。截止2014年8月20日,被告欠原告纸箱款750345.82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对账单。该对账单记载:“截止2014年8月20日,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应欠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箱款为750345.82元。该对账单上盖有唐山燕泉公司公章。2014年10月到2015年2月,原告继续为被告加工制作纸箱,纸箱款共计972844.15元。被告为此于2015年1月30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分别为原告分别出具两张收据。一张收据载明:“今收到北京华彩中天包装有限公司交来转购纸箱款479254.6元;一张收据记载:“今收到北京华彩中天包装有限公司交来转购纸箱款493589.55元。”同期,被告给付原告纸箱款1006000元,尚欠717189.97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收据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北京华彩公司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唐山燕泉公司即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纸箱款的义务。现被告尚欠原告717189.97元纸箱款,且被告对该款项亦无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彩中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纸箱款七十一万七千一百八十九元九角七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千四百八十六元,由被告唐山燕泉啤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翟国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曦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