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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陆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陆某,马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682号原告顾某。被告陆某。被告马某。原告顾某诉被告陆某、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继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被告陆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陆某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马某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为陆某代偿借款,并约定于2014年8月15日付清。被告借款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马某于2015年春节代替陆某偿还借款5万元,剩余10万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再还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陆某辩称,借原告款是事实,但因为这笔借款涉及到一个工地,工程款未给我结清,所以剩下的10万元未付给原告。原告顾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陆某于2014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经质证,被告陆某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顾某与被告陆某经他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21日,被告陆某因承建济南一建设工程进材料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并约定于2014年8月15日付清。后经原告催要,马某于2015年春节代替陆某偿还借款5万元,剩余10万元虽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再还款。原告遂诉来我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另,2016年3月19日,原告撤回了对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陆某欠原告顾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其主张权利,被告应予偿还,但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按有关规定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顾某欠款1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2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元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