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1090号罪犯高某。现押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服刑。有前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6)湘070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高某于2016年3月29日被送往常德市看守所服刑。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于2016年4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余刑,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提出,罪犯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截至2016年4月18日止,共获考核分6分。原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缴款凭证、罪犯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座谈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常德市看守所认定罪犯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十天,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