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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明,刘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581号申请人张光明。被执行人刘楠楠(刘楠)。申请人张光明与被执行人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