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寿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光明与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明,刘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寿执字第581号申请人张光明。被执行人刘楠楠(刘楠)。申请人张光明与被执行人刘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寿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希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