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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于X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张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2060号原告于XX,女,1973年6月23日生,汉族。被告张X,男,1975年5月24日生,汉族。原告于XX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陈 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