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刘凤珍与郝超伟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珍,郝超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刘凤珍。委托代理人高爱华。被告郝超伟。原告刘凤珍诉被告郝超伟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凤珍及委托代理人高爱华、被告郝超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5日,被告之父郝庆义通过惠民中介所介绍有意购买原告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刘凤珍带中介所和郝庆义到所售房屋实地看房,当时被告之父��上了原告的房子,惠民中介所的人说:“你们惠民园的房子现在都还没下来房本,得看你这房的安置协议。”原告就把该房的产权证件——《唐山市危旧平房改造南新道区域居民住宅安置协议书》给他们看。看后郝庆义同意购买,并在中介所签订了《售房定金合同》,约定27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应他们的要求将《唐山市危旧平房改造南新道区域居民住宅安置协议书》原件押在了惠民中介所,有中介所开具的收条为证。27日被告郝超伟及其妻、其父三人到中介所,三人又反复查看了原告的《唐山市危旧平房改造南新道区域居民住宅安置协议书》,原告和中介所人员也都详细说了房子的情况,告诉他们有部分超出置换面积的平米还未付款,中介人员还特意问超出置换面积的房款谁缴纳,原告说由自己缴纳,为此中介人员在合同中特别注明:办成刘凤珍双��费用由刘凤珍承担。买卖双方和中介人员全都签字并按了手印,并约定好这部分房款在下来房本之前缴纳。签完合同后原告交付了房屋,被告给付了房款(押了两万元用于日后原告配合他过户用)。原告的行为既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也没有损害被告的利益。原告请求法院到惠民园中介所(308楼1门101室)调查,看所说是否属实。2014年12月10日,被告郝超伟等人突然说原告隐瞒房屋产权事实没有告知产权真实情况要起诉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三年前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因此给他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当时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告非常清楚该房产权性质,原告丝毫没有隐瞒事实。真实原因就是被告郝超伟等人看现在房子大幅降价,他们的友谊楼拆迁安置房也快下来了才反悔购买,被告是典型的见利忘义、违背诚信缺少公德,反而诬告原告欺骗他。2015年1月27日上午,原告正在家和要租房的人签订租房协议,协议已经签好了:租金每年1.8万元、租期2年,共计3.6万元房租,正要交钱时被告找到原告家,见面就说原告骗他了,已经上法院告原告了,法院让原告去领传票。原告当时一愣,连衣服都未换马上下楼,就怕租房的人听见说原告骗他误会不租房了,但还是开门时被租房人听到了,人家一听有人找到家门口说原告是骗子,就不交钱了,造成原告巨大的房租损失。被告一边走一边说原告瞒着他了、骗他了,尤其走到新华南楼205楼楼下的时候,有很多人在楼下,他见人多使劲嚷嚷说原告诈骗他了,“诈骗10万就够你坐10年牢的了,何况你骗了我40多万,够你坐一辈子牢的了!我已经起诉告你了,你就等法院传你,法院见!”原告当时又惊又气浑身哆嗦、头昏脑胀,附近很多人都听见了、看见了。因为被告的侮��和诽谤的言行对原告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街坊四邻见到原告后都在背后议论纷纷,见着原告就问你怎么骗人家了?听说你骗人家了?问得原告很被动、很尴尬,显得原告人品很不好似的,跟别人都不好处事了,房子到现在还没租出去呢,人们都怕原告是诈骗犯,不敢租,就那么空着放一年了,造成房租巨大经济损失。现在原告还被气得整日头晕迷昏头疼,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精神恍惚、拿东忘西,也干不了活,精神受到极大刺激,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看病、买药花了1万多。原告怕别人对其指手画脚、问东问西的现在都不愿出门,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在路南法院当着法官的面还是说原告骗他了,是骗子……,被告到处说原告是骗子,原告已经快70岁了,从未欺骗过谁、占过谁便宜,被告这样公然侮辱、诽谤原告、降低原告人格,原告一辈子的清誉都让他毁了。原告怎么诈骗被告了?欺骗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房才能叫欺骗,订合同之前先让被告看的房子安置协议,房子的产权情况他都知道的清清楚楚,怎么能说原告诈骗他了?被告是通过中介所找原告买的房,中介所把卖房一方该提供的证件都要了,要骗也是中介所骗他,他应该找中介所,他不敢找中介所就是有××,他怕中介所说出真相,他就是看房子降价了才反悔。原告以上所述都是事实,请法院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追究郝超伟的法律责任。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不讲诚信在先要求解除合同,后又在大庭广众之下大肆侮辱、诽谤原告是诈骗犯要坐牢,致使原告名誉受到极大损害,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因此,为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民法通则》第101、102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即停止散布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言论;2.判令被告在新华南楼205楼、215楼楼下、路南法院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唐山市危旧平房改造南新道区域居民住宅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当庭提交),证明我们的产权性质是产权共有的性质,有62.24平米是共有的,为公有产权。证明他们在交定金之前就知道这房子是共有的性质。这个原件当天就放在了中介所。二、中介所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一张,内容为唐山市危旧平房改造南新道区域居民住宅安置协议书押在惠民园中介所308-1-101,证明我把原件已经给被告及其父亲看过了。三、2012年11月27日在惠民中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当庭提交)���证明中介所在合同上补充协议,办成刘凤珍双证费用由刘凤珍承担。四、房屋租金的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我们一直交纳房屋共有产权的房租,不欠国家的租金。五、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19号文件复印件(当庭提交),证明住建局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购买的公有产权部分按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优惠价格购买;自2014年3月1日起,再购买公有产权部分的,按届时的市场评估价格。证明国家政策允许我可以在以后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该房,所以现在没有全款买。六、租房人证明一份,证明我们的房租经济损失是36000元。七、房屋租赁合同二份,证明房屋租赁的合同已经谈成,没有被告捣乱的话我们就得到了租金36000元。八、证人证词二份,证明有人在马路上看见被告侮辱诽谤原告。九、调解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出10万元精神补偿,郝超伟同意出3万元扣除应交纳的房款部分,剩余的同意作为补偿。当时已经签字按手印了,当时已经赔礼道歉了,律师也说小孩子不懂事来着,当时也道歉了,但是被告第二天就反悔了,他还是想退房。十、门诊收费一张,证明我母亲被被告气的有病。证人资竟竟的当庭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大约10点左右,证人在新华南楼205楼看到原告和被告吵闹,被告说原告骗他,房子不是原告的,原告骗10万元就可以坐十年牢,被告说去法院告原告,让原告等着法院传,当时原告气得哆嗦,原告说没骗被告。证人韩某当庭证言证实,2015年1月27日证人跟资竟竟在新华南楼205楼东边看到原告与被告发生争吵,听到被告说原告骗他,被告说十万以上是诈骗,原告气得哆嗦。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缘由是非不实,且本案不宜涉及。被告及被告父母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案件号为(2015)南民初字第16号。因原告不服上述判决,正在上诉,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不宜涉及。原告所述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言论,被告没有讲。原告主张的名誉权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没有依据,且与被告无关。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2015)南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所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缘由是非不实,且本案不宜涉及。我和我父母与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案件号:(2015)南民初字第16号。因原告不服判决,正在上诉,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不宜涉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据一,该证据是复印件,已经超出举证期,我们没有看过,不予认可。对证据二,该证据是复印件,我们没有看过,不予认可。对证据三,这是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四,这是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五,这是复印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可。对证据六,对真实性有异议。如果由俊生的证词属实,说明刘凤珍租房的方式是寻租人通过广告直接找房东洽谈,即可签订合同,这与刘凤珍起诉书中关于“房子到现在还没租出去呢,人们都怕我是诈骗犯不敢租,就那么空着放一年了”的表述前后矛盾,故刘凤珍起诉状中的房租损失一说不可信。对证据七,对真实性有异议。上述《调解笔录》中写明“委托代理人:高爱华,系被告(刘凤珍)之女,女,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现住新华南楼215-2-9。”其中有刘���珍和其女儿高爱华的签名和指印。这表明2015年8月刘凤珍的女儿高爱华正在新华南楼215-2-9内居住。这与刘凤珍起诉书中关于“房子到现在还没租出去呢,人们都怕我是诈骗犯不敢租,就那么空着放一年了”的表述前后矛盾,故刘凤珍起诉状中的房租损失一说不可信。对证据八,2015年2月11日,韩某与资竞竞的证明:对真实性有异议。资竟竟与韩某的证明表述字句完全一致,有悖常理。对证据九,对调解笔录前附页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上述调解笔录是一个已作废的调解笔录,由于原告刘凤珍未按约定履行而未能实现,该调解笔录未能最终形成调解书。被告在上述调解笔录中所说的话是为了达成调解而说的,包含被告的让步与妥协。事实上,被告没有发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言论,也未在上述调解笔录中予以承认。对证据十,该证据不具关联性。原告在起诉书���所主张的精神损失源于2015年1月27日,而门诊收费票据的日期在10个多月之后的2015年12月2日,有悖常理。且门诊收费票据也不能证明与本案有任何关联。被告对证人资竟竟、韩某当庭证言的质证意见为:二证人的证词清晰准确一致,在询问时,却对证词之外的事情记忆不清楚,有悖常理。对当时周围的人数,资竟竟说是4-5个,韩某说7-8个,十多个,明显不一。对二人谈论的事情以及从哪来到哪去的基本问题闪烁其词,有悖常理。资竟竟发表证词之后,韩某长时间不到庭,有串通嫌疑。被告认为,资竟竟、韩某的证词有很多疑点,不可信。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被告说的不对,我们不同意,名誉权纠纷就是因为买卖房屋纠纷引起的,事实是真实的,判决书也是真实的。原告对证人资竟竟、韩某的当庭证言无异议。经审理查���,2012年11月27日,被告郝超伟通过惠民中介所与原告刘凤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路南区正泰里惠民园小区207楼2单元803室房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80.43平米,地下室建筑面积20.18平米。该套房产系路南区南新道南侧区域商业平房10-5拆迁置换所得(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原告刘凤珍私有产权面积18.19平方米,私有部分之外62.24平方米为公有产权,公有产权面积的租金由刘凤珍按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向房屋管理部门交纳。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原告大部分购房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了被告,后双方产生纠纷。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在新华南楼205楼、215楼区域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大声指责原告骗他了、是诈骗犯。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权利主体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施侮辱、诽谤等行为并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且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散布对原告名誉权构成侵害的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本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1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地点在新华南楼205楼及215楼附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因此被告应在新华南楼205楼、215楼楼下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路南法院公开道歉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损失,但其提交的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未写明药品名称、作用等,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租损失,因该损失并非被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请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㈠停止侵害;㈡排除妨碍;㈢消除危险;㈣返还财产;㈤恢复原状;㈥赔偿损失;㈦赔礼道歉;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郝超伟立即停止散布对原告刘凤珍名誉权构成侵害的言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唐山市路南区新华南楼205楼、215楼楼下公开向原告刘凤珍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二、被告郝超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凤珍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800元,由被告郝超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刘晓杰人民陪审员 刘焕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