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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与桂尚军、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武口区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桂尚军,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38号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经营者刘志华,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刘东,系大武口区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桂尚军,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桂尚兵,系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广达汽车配件经销部与被执行人桂尚军、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尚军、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桂尚军、平罗县瑞祥活性炭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东谈话,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