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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霖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山庄15-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礼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霖峰,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镇江市益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兰 欢人民陪审员  刘小春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於 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