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东执字第19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王继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平,王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聊东执字第1921-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平,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被执行人:王继鹏,男,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阳谷县。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聊东执字第1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继鹏名下所有的鲁P×××××号明锐牌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继鹏名下所有的鲁P×××××号明锐牌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杰审判员 林孟良审判员 张福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新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