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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阎景新与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景新,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4418号申请执行人阎景新,居民身份证×××。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85XXXX;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29XXXX。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042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