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316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