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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316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男,汉族,1977年11月2日,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