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硕、刘凯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硕,刘凯华,王兆兵,逯本霞,邹收田,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硕。被执行人刘凯华。被执行人王兆兵。被执行人逯本霞。被执行人邹收田。被执行人刘燕。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硕、刘凯华、王兆兵、逯本霞、邹收田、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