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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军华、谢春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华,谢春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16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华,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谢春景,女,汉族,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谢春景的银行存款、收入52705.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执行员  陈朝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妙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