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斌与王云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斌,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245号申请执行人吴斌。被执行人王云峰。吴斌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淮陈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云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斌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王云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云峰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其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院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与申请执行人吴斌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斌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异议,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吴斌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基础,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云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程序终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陈民初字第00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云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