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美玲诉王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玲,王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27834号原告刘美玲,女,1953年1月7日出生。被告王明,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原告刘美玲与被告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汤普一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董爱丹、果振敏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美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刘美玲起诉称,2014年10月,被告王明以有病需要医治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承诺十余日后归还,但之后被告一直拖延,不愿还款。现刘美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明返还借款20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被告王明向原告刘美玲出具借据,其上写明“王明借刘美玲2000元(贰千元整)2014.10.15还给刘美玲”。该借据上有王明签名及日期。被告王明至今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借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玲与被告王明之间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王明应依约及时偿还借款,但时至今日被告王明未予偿还,对于刘美玲要求王明支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美玲支付借款二千元。如果被告王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王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汤普一人民陪审员 果振敏人民陪审员 董爱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