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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云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中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云松,刘永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982号申请执行人:苏云松,男,汉族,1974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刘永中,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4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永中的存款1077160.66元。二、如存款不足冻结、划拨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永中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刘永中的冻结、划拨及扣留、提取数额皆不足本案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永中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越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