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皖0122民初字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碧昌与XX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碧昌,XX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年度皖01**民初字703号原告:张碧昌。委托代理人:黄其胜,安徽中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昌与被告XX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碧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碧昌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张碧昌负担。审判员 尹中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