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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杨廷战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栗行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廷战,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栗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杨廷战,男,汉族,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栗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乐艳,主任。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的(2009)沭民一初字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栗行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廷战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栗行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