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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韦向阳与周维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韦向阳,周维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财保23号申请人韦向阳,居民。被申请人周维超,居民。申请人韦向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维超所有的苏C×××××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保全价值范围3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