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谷水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水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水敏,女,35岁(1980年6月28日出生),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赵玉森、陈强,北京市慧学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水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水敏及其辩护人赵玉森、陈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建材城东侧路北郊农场桥西车站处,被告人谷水敏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由南向北行驶,后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将行人王××撞倒,造成王××死亡。事故后谷水敏驾车逃逸,后驾车返回现场。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谷水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谷水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谷水敏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在事故发生时其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过失犯罪,被告人主观过错较轻;被告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不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谷水敏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建材城东侧路北郊农场桥西车站处,该车辆前部右侧将行人王××(女,殁年30岁)撞倒,造成王××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谷水敏驾车逃逸,后驾车返回现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谷水敏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谷水敏支付被害人王××的家属人民币三万元。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谷水敏于2015年12月9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证人雷××的证言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谷水敏给其丈夫雷××打电话说,其驾车发生了事故,不知道刮了什么东西,事故后没有停车而是回小区了。后来,谷水敏又打电话说车刮得挺严重。雷××当时正在陪客户吃饭,就打电话给邵××,让邵××到雷××家小区查看情况。2.证人邵××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30日23时左右,雷××给邵××打电话说,谷水敏开车刮了,挺严重的,让邵××去他们家平时停车的地方看看。见到谷水敏后,谷水敏告诉邵××,“不知道撞什么了,当时未停车,不知道在哪撞的。”邵××就让她开车原路返回找,在东来顺饭店路口附近看见前方有警车,谷水敏就把车停在了警车对面。邵××和谷水敏下车后,警察问二人过来干什么,谷水敏说她的车在这儿撞了,警察又问当时谁开的车,谷水敏说是她开的。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30日23时10分许,刘××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回龙观建材城门口处看见路上躺着一个人,就用手机报警了。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赶到现场,之后999的救护车也到了,医生当时确认那个人已经死亡。报案时,刘××没有看到肇事车辆。4.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警经过、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0月30日23时6分许,刘××拨打122报警;接警后,昌平交通支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民警电话通知,谷水敏于2015年12月9日9时自行到昌平交通支队事故科接受讯问。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事故后,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了涉案肇事车辆(车号:×××)及谷水敏的机动车驾驶证。6.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谷水敏具有驾驶涉案肇事车辆的合法驾驶资格。7.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谷水敏驾驶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车号:×××)登记在雷××名下。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王××于2015年10月30日死亡,殁年30岁。9.收条证明:谷水敏于2015年11月11日支付被害人王××的家属人民币三万元。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记录单及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证明:被告人谷水敏及被害人王××的身份情况。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情况说明、补充勘查情况说明证明:事故后,交警依法对本案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拍照;现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建材城东侧路北郊农场桥西车站处,道路为南北走向,现场处道路中心为黄虚线,一女性尸体头北脚南趴卧于道路东侧,东侧路面遗留有四处散落塑料片;“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车号:×××)右前部有大面积撞痕,右前翼子板向后弯曲变形,右前大灯罩破碎,前装饰板右端撞断裂、脱落,前保险杠右端撞断裂、脱落,右前轮内衬板脱落;“长安”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断裂处、右前轮内衬板脱落处、前装饰板右端断裂处与现场遗留的散落物进行对比,痕迹完全吻合。12.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现场位置、道路、尸体、肇事车辆遗留散落物、路旁商户灯光(照明状态)及肇事车辆外观(已受损)情况。13.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本案肇事车辆制动系、转向系合格,照明、信号装置不合格,其他电器设备合格。14.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颈髓损伤死亡。15.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公安交管机关依法对本案交通事故进行了调查,认为谷水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且谷水敏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认定谷水敏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16.被告人谷水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0月30日晚上,谷水敏驾车(车号为×××)从回龙观万意百货回家,当由南向北行驶至回龙观建材城路口时,其听见车前“当”的一声响,感觉撞了什么东西,但不知道撞人了,因为害怕就没有停车。当时,谷水敏开着近光灯,旁边路灯熄灭。后谷水敏在小区发现车右前部撞烂了,就给丈夫雷××打电话,雷××打电话叫来了邵××,然后谷水敏和邵××一起到了交通事故现场。谷水敏在驾车时带着耳机听歌,当时低头给手机调歌曲,没注意到行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谷水敏低头调手机,以致事故发生,其在听到车前部“当”的一声响,却未停车,而其车辆右前部被撞击严重损坏、被害人被撞后当场死亡、现场旁商户电灯并未熄灭,可见事故发生时被告人谷水敏已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谷水敏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故对被告人谷水敏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谷水敏不具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水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水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水敏犯罪后自动投案,供述了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的事实,但在庭审中否认其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谷水敏从轻处罚的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谷水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水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式宽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人民陪审员 吴继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会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