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刑更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章晓东撤销缓刑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刑更609号罪犯章晓东,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春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永春县蓬壶镇八乡村***号。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了(2014)永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章晓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泉刑终字第414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原审被告人章晓东的定罪量刑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泉州市司法局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章晓东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司法行政机关泉州市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人员章晓东在矫正监管期间,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经泉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同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晓东在缓刑考验期进行社区矫正监管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于2016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在永春县五里街镇中兴小区厝内4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23日16时30分许,在永春县公安局蓬壶派出所民警对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例行谈话时被查获涉嫌吸毒并经现场检测确定。同日,被永春县公安局以永公(蓬壶)行罚决字(2016)0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拘留期限为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5日)。上述事实有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章晓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章晓东的询问笔录、永春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永春县公安局蓬壶派出所查获罪犯章晓东涉嫌吸毒的过程说明、章晓东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章晓东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缓刑的监管规定,因吸食冰毒被永春县公安局处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泉刑终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中和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章晓东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章晓东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罪犯收监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琴代理审判员 李玮玲代理审判员 肖森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原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