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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刑终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28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征,男,1986年4月8日出生;2006年2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征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京01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二、在案扣押的钱款,其中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人民币五百元充抵被告人刘征的罚金;三、随案移送的赃物冰壶一个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刘征对原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征表示服从原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征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征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征撤回上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轶松审 判 员  郭树明代理审判员  韩绍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秀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