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娄建法与金微华、瑞安市小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法,金微华,瑞安市小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4051号原告娄建法。委托代理人叶昌棉(特别授权)。被告金微华。被告瑞安市小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建法与被告金微华、瑞安市小华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建法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娄建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建法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薛箴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晨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