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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国铭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287号申请执行人张国铭,男,195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上海荣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金展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被执行人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957座。法定代表人胡音。原告张国铭与被告上海荣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俩被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俩被告返还服务费用90,000元、支付诉讼费2,7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立案后,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代理审判员程如龙三人组成合议庭,依法予以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荣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明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实际经营地不明。本院认为,俩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铭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俩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待今后发现俩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