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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庞明立与刘相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立,刘相虎,魏哑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庞明立,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相虎,男,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哑巴(又名魏中民),男,56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庞明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相虎、魏中民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明立撤回对被告刘相虎、魏中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明立负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