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庞明立与刘相虎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立,刘相虎,魏哑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庞明立,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刘相虎,男,45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魏哑巴(又名魏中民),男,56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庞明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相虎、魏中民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明立撤回对被告刘相虎、魏中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庞明立负担。审 判 长 董继金审 判 员 刘策宇人民陪审员 刘学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清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