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字16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丁虎与刘航宇、刘永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虎,刘航宇,刘永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字1656-1号原告:丁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刘航宇,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永钱,男,住址同被告刘航宇,系刘航宇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虎与被告刘航宇、刘永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虎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永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虎撤回对刘永钱的起诉。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俊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