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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与王明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王明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西民初字第549号原告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单长库,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金香,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桐,吉林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福,男,37岁,1951年12月8日出生,无职业,通化市。委托代理人韩海东,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诉被告王明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0.00元(系减半收取),返还给原告通化市房屋开发经营公司。审 判 长  韩春雷审 判 员  张晓云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