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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325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43年4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4年11月26日生,汉族。李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李某某赡养费53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赡养费537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代理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