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2民初40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0年3月2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陈某某,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卜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