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与杜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潘某甲,潘某乙,杜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潘某乙之母。上诉人潘某甲、潘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其二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瓜坡镇北沙行政村*组。上诉人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王某某、潘某乙、潘某甲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潘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冉旭峰代理审判员 常 黎代理审判员 加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