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203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曾小旋与倪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旋,倪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609-1号原告:曾小旋,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刘少彬,石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晓玲,女,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旋诉被告倪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倪晓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价值约人民币260000元)予以查封、扣押。周明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原告曾小旋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倪晓玲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对周明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粤V×××××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礼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