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豆燕子诉张帅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466号原告豆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豆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豆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赵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