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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薛金梅与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金梅,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765号原告薛金梅,女,1981年4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未出庭)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茹,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金梅与被告哈尔滨人和世纪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薛金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薛金梅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颖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人民陪审员  倪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