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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小贤与秦喜中、赵九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贤,秦喜中,赵九成,宋白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311号原告王小贤,女,汉族,1957年9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靳新朝。被告秦喜中,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被告赵九成,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生。被告宋白孩,男,汉族,1965年10月19日生。原告王小贤与被告秦喜中、赵九成、宋白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贤在庭审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喜中、赵九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另行收取。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