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26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826号原告马某甲,男,1956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马某乙,女,62岁,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二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陈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