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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02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钱开善与王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开善,王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02438号申请执行人钱开善,居民。被执行人王建林,居民生分证号码320826197306145813,居民。钱开善与王建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钱开善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钱开善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利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