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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弭桂贤与被告辽宁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票大三家美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桂贤,辽宁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票大三家美园农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220号原告弭桂贤,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辽宁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票大三家美园农场,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忠,经理。原告弭桂贤与被告辽宁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票大三家美园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弭桂贤诉称,我为被告施工,被告共欠我1,050,000元施工费,已给付一部分,还欠500,000元未给付,要求被告给付。本院认为经查,原告起诉的所谓被告辽宁美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票大三家美园农场未经注册,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弭桂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