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晏某甲与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甲,代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1民初709号原告:晏某甲,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代某,女,1993年4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邱令华,临泉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晏某甲与被告代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长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权、被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令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婚礼,未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晏某乙。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二人性格不合,被告没有主见,受其父母挑拨于2014年(农历)12月29日返回娘家生活至今。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原告及家人抚养孩子至今。综上,请求判令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代某辩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由于原告脾气暴躁,在其父母挑拨下,经常为琐事殴打被告。原告在实施家庭暴力后将被告赶出家门,不让被告进家,被告看望孩子时,原告及其家人阻碍。被告要求抚养孩子,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晏某甲与被告代某于2013年(农历)11月6日举行婚礼,未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晏某乙。近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为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代某的个人财产有:电视机、洗衣机各1台,铁衣架1个,被子6个,毛毯2个,茶瓶2个,茶具1套,塑料盆1个。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被告的辩解意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晏某甲与被告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自行解除。原、被告之子晏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宜继续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抚养晏某乙,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应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参照安徽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安徽省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7185元的标准计算,酌定被告代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晏某乙18周岁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晏某甲与被告代某之子晏某乙由原告晏某甲抚养,被告代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至晏某乙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二、被告代某的个人财产归代某所有。如果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帆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