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11号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被告:万某,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告:龙某某,女,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某农资有限公司、万某、龙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元,减半收取为698元,诉讼保全费770元,合计为1468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 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