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6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