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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2360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心刚,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