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和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和,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694号原告:王占和,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611120617。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103。法定代表人:邓辉,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和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占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于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