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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伏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娇,伏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4执482号申请执行人盖娇,现住五常市。被执行人伏传保(曾用名伏传宝,)男,现住五常市。本院在执行盖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伏传保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五常市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延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