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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与陈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陈国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789号原告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住所地青州市东方商贸城*号楼*号。经营者田坤。被告陈国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与被告陈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州华亚管业经销处负担。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