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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付军与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钱桥中心幼儿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付军,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钱桥中心幼儿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669号原告曹付军,男,1968年8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越溪镇吉祥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华蠡(受曹付军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申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491817-1,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东兴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唐莉萍,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科峰(受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锡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钱桥中心幼儿园,组织机构代码46637148-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2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付军与被告无锡市惠山万胜商贸有限公司、无锡市钱桥中心幼儿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付军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曹付军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曹付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