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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刘德贤与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贤,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135号原告刘德贤,男,汉族,1954年4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赞皇县电力局),地址:河北省赞皇县槐河东路261号。法定代表人崔江红,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君英、闫凯彬,均系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德贤诉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赞皇县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刘德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德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德贤负担。审 判 长  杨 斌审 判 员  李静萱人民陪审员  蔡雪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