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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查茂喜与陈锦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茂喜,陈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查茂喜,男,汉族,1960年12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申请人陈锦慧,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查茂喜与被执行人陈锦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24000元、申请费3260元及诉讼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陈锦慧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锦慧在白河县诚信建材有限公司有1250000股权。现为案件执行需要对该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锦慧在白河县诚信建材有限公司享有的1250000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辉人民陪审员  王敦安人民陪审员  李加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