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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83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列为网上逃犯,于2016年1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抓获,2016年1月28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某(已判刑)之子宋某与其同学杨某某之间发生矛盾并约定打架,王某在得知后为防止宋某被打便找到宋某某(已判刑),让其找人帮忙,宋某某遂联系到乔某(已判刑),后王某、宋某某让乔某再联系四、五人帮助宋某“震板”,并承诺给予好处费。为此,乔某联系到宋某甲、于某、修某某(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李某某帮忙,并约定每个人给予200元好处费。2014年5月3日17时许,乔某、李某某等五人来到庄河市大郑镇华府网苑找杨某某,网吧老板于某某出面欲阻止乔某等人在网吧闹事,乔某、宋某甲以及被告人李某某三人先对被害人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其三人又手持木棒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庄河市公安局大郑派出所民警钟某某路过欲制止,乔某遂持木棒殴打钟某某,木棒被夺下后,乔某又用铁锨追打钟某某。随后,于某开车拉宋某甲、乔某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于某某、钟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本案民事赔偿事宜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举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犯罪中伙同他人致一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 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瑜瑾 来源:百度“”